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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女子购买新车未投保 法官耐心调解促案结

近日,湘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2019年3月某天晚上,原告王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到湘东区某路段时与被告夏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夏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24663.1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夏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3119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夏某刚买新车不到一个月,也没有急着去购买保险,抱着侥幸心理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今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内心感到很自责,赔偿不起王某诉求的12万余元的理赔款,悔不当初。承办法官针对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仅对赔偿标准发生分歧,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向被告阐述赔偿标准的依据,向原告阐述判决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从中也考虑到被告夏某的家庭经济情况,通过法官的一番释法说理的耐心调解,双方均做出让步,最终,被告夏某分期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83000元,并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为车辆购买保险既是车辆所有人的权利也是应履行的社会义务。足额的车辆保险既是对自身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有些车主因为心存侥幸不为车辆购买保险,在因事故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下,给他人也给自己带来经济负担。(湘东区人民法院 文雨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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