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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夫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是否需共同承担

个人借款,是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刘某和梁某是多年的好友,2018年8月20日梁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刘某提出借款60万元,刘某看在昔日好友的情份上便爽快的将60万元转至梁某账户,梁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梁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经过多次催讨,梁某用各种理由推脱。刘某认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遂一纸诉状将梁某和梁某的妻子吴某告上法庭。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告没有举证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本案借款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需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被告吴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原告要求被告吴某共同偿还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偿还刘某6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要求吴某需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安源区法院 叶意 杨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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