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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湘东:公交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因执行工

公交司机驾驶公共汽车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乘客受伤,因其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1月11日,宁某驾驶公共汽车途经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某路段时,在道路中间的直行车道上停车下乘客张某,张某下车时与车辆右侧同向驶来由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刮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宁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宁某驾驶的公共汽车为萍乡某公交公司所有,在某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于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某将宁某、公交公司、两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宁某为被告公交公司职工,驾驶公共汽车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公共汽车和被告于某驾驶的货车均分别购买了交强险,法院判决先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公交公司和被告于某按责任划分比例赔偿,被告宁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湘东区人民法院 易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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