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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安源区:因未叫到代驾而酒驾 犯危险驾驶罪

近日,萍乡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六千元。

2019年7月某日晚,郑某与童某等人在萍乡市某夜宵店吃夜宵,席间饮酒。次日凌晨,因未叫到代驾,便自己开车送其朋友童某回家。途中,与吴某驾驶的小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吴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郑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1036mg/100ml。经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10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安源区法院 陈远爱 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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