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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对违约利息计算标准不服 原告重复起诉被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2012年12月,李某以总价571万元竞得萍乡某单位公开拍卖的4间商铺,后将竞买款及佣金费用支付给对方,店铺也交付给了李某。因该单位未按约将产权证办理给李某,李某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李某主张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应予以支持,但计算至判决之日较妥”。据此判决萍乡某单位向李某支付违约金75128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之后,萍乡某单位支付了全部违约金,并于2018年9月20日办理了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但李某认为对方办理产权证逾期共计1740天,只赔偿1104天违约利息,尚有638天违约利息未支付,故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且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告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期限、计算标准及方法已经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效力,且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原告也已受领该给付。现原告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要求被告继续支付违约金,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构成重复诉讼,应予驳回。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提醒:一事不再理原则暨重复起诉原则。对于同一个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同一个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提起两次起诉,也就是说同一个案件,第二次起诉法院将予以驳回。(湘东区法院 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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