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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法院: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事故 是否应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雇主张某承担原告刘某合理的损失30余万元。

2018年9月,王某驾驶货车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经查,王某系受张某雇佣驾驶肇事车辆,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本案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负事故责任,各到庭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并以此作为划分案件赔偿责任的依据。其次,被告王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对原告刘某合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王某是受被告张某雇佣驾驶货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原告刘某合理的损失30余万元应由被告张某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安源区法院 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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